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村、居委会自治能力的提案》(第45号)的答复
发布日期:2024-08-26 72次
浏览次数:孙叶青委员:
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村、居委会自治能力的提案收悉,现答复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
市委高度重视基层减负工作,去年年底开展基层减负专项工作,市委督查室牵头,会同组织、编办、民政、农办等部门进一步梳理出村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自治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清单6个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确定村党组织19项主要职责、社区党组织15项主要职责;村(居)务委员会20项自治事务、28项协助政府工作事务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2项工作事务;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8项工作事务。各县区根据市级指导目录,结合本地实际,进一步制定了县区村(社区)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并逐级向各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下发公布。各县区通过动态调整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,切实让村级组织工作内容有依据、明边界,进一步提升村、居委会自治能力。
二、取得成效
(一)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情况。市民政局、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农办梳理出村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自治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清单6个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确定村党组织19项主要职责、社区党组织15项主要职责;村(居)务委员会20项自治事务、28项协助政府工作事务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2项工作事务;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8项工作事务。各县区根据市级指导目录,结合本地实际,进一步制定了县区村(社区)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并逐级向各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下发公布。
(二)精简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情况。全市按照精简、管用、依据充分的原则,制定并公布《盘锦市村(社区)组织悬挂标牌指导清单》,各县区按照清单执行。一是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,可以悬挂村(居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、村(居)党群服务中心、新时代文明实践站6块工作服务机构类标牌(标识),式样一般采用竖写,党组织白底红字,其他组织白底黑字。二是内部可以悬挂社区(村)网格管理服务中心、“两代表一委员”工作室、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、警务室、村(居)民评理说事点、综合文化中心、退役军人服务站、妇女联合会8块综合服务机构标牌,适当位置设立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。三是挂牌名称采用县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,不能使用简称,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。评比达标表彰类和创建活动示范类的标牌采取集中展示。四是需要发布并定期更新的有关信息可以依托村务公开栏展示,鼓励通过新型载体展示。
(三)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情况。一是贯彻落实民政部第一批《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》相关规定,我市制定《盘锦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(第一批)》明确了45项证明事项不应由基层出具,已于2021年向全市村和社区公布。二是按照《辽宁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》《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、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我市制定了《盘锦市村(社区)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》。三是出具证明工作的清单化管理情况。《盘锦市村(社区)组织证明事项指导清单》,明确将收养登记相关情况证明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、农户承包土地等相关情况证明、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证明、监护关系证明、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6项证明作为市级指导清单,县区根据市级指导清单,制定县区级证明清单。
联 系 人:石亚洲
联系电话:18704266601
盘锦市民政局
2024年4月2日
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村、居委会自治能力的提案》(第45号)的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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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村、居委会自治能力的提案收悉,现答复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
市委高度重视基层减负工作,去年年底开展基层减负专项工作,市委督查室牵头,会同组织、编办、民政、农办等部门进一步梳理出村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自治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清单6个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确定村党组织19项主要职责、社区党组织15项主要职责;村(居)务委员会20项自治事务、28项协助政府工作事务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2项工作事务;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8项工作事务。各县区根据市级指导目录,结合本地实际,进一步制定了县区村(社区)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并逐级向各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下发公布。各县区通过动态调整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,切实让村级组织工作内容有依据、明边界,进一步提升村、居委会自治能力。
二、取得成效
(一)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情况。市民政局、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农办梳理出村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自治事务清单、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清单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清单6个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确定村党组织19项主要职责、社区党组织15项主要职责;村(居)务委员会20项自治事务、28项协助政府工作事务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2项工作事务;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8项工作事务。各县区根据市级指导目录,结合本地实际,进一步制定了县区村(社区)组织工作事务清单,并逐级向各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下发公布。
(二)精简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情况。全市按照精简、管用、依据充分的原则,制定并公布《盘锦市村(社区)组织悬挂标牌指导清单》,各县区按照清单执行。一是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,可以悬挂村(居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、村(居)党群服务中心、新时代文明实践站6块工作服务机构类标牌(标识),式样一般采用竖写,党组织白底红字,其他组织白底黑字。二是内部可以悬挂社区(村)网格管理服务中心、“两代表一委员”工作室、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、警务室、村(居)民评理说事点、综合文化中心、退役军人服务站、妇女联合会8块综合服务机构标牌,适当位置设立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。三是挂牌名称采用县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,不能使用简称,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。评比达标表彰类和创建活动示范类的标牌采取集中展示。四是需要发布并定期更新的有关信息可以依托村务公开栏展示,鼓励通过新型载体展示。
(三)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情况。一是贯彻落实民政部第一批《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》相关规定,我市制定《盘锦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(第一批)》明确了45项证明事项不应由基层出具,已于2021年向全市村和社区公布。二是按照《辽宁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》《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、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我市制定了《盘锦市村(社区)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》。三是出具证明工作的清单化管理情况。《盘锦市村(社区)组织证明事项指导清单》,明确将收养登记相关情况证明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、农户承包土地等相关情况证明、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证明、监护关系证明、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6项证明作为市级指导清单,县区根据市级指导清单,制定县区级证明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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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民政局
2024年4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