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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《关于整治殡葬领域侵犯公民信息问题的提案》(第203号)的答复
发布时间:2026-07-31 浏览次数:1次

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《关于整治殡葬

领域侵犯公民信息问题的提案》

(第203号)的答复

 

毕连志代表:

您提出的《关于整治殡葬领域侵犯公民信息问题的提案》已收悉。首先,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殡葬服务工作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。针对提案的内容,我们做了认真的调研,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,现答复如下:

一、工作开展情况

通过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,市民政局联合市公安局侦破刑事案件17起、刑事打处27人,这17起案件都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(售卖公民死亡信息)的案例。从犯罪人群上分类:医疗机构涉案人员17人,占比64%;殡葬机构(含96144服务热线人员)涉案人员5人,占比18%;社会从业人员(如司仪、丧托)涉案人员5人,占比18%。犯罪主体基本是社会从业人员(如司仪、丧托)主动勾结医疗机构人员和殡葬服务人员,贩卖公民信息,给予非法报酬。

对于殡葬行业存在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问题,需明确打击重点、打击范围,讲究方式方法、各负其责,做到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。对各种违法、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
民政部门作为殡葬行业主管部门,针对在医院附近“趴活”的殡葬行业从业人员,多次深入医疗卫生机构摸排,并由辽河公安局派出执勤民警,24小时在宝石花医院附近巡逻。市公安局、辽河公安局对买卖死亡信息、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行为运用资金穿透等手段,常态化开展执法活动,对阻碍执法、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;对在殡葬服务中存在诈骗、敲诈勒索丧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司仪及相关人员,依法立案侦查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二、下步工作打算

市民政局正在对殡葬行业中介组织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,进一步完善社会从业人员的管理。同时,我们也会在医疗卫生机构宣传《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》,如发现在医疗卫生部门“趴活”的社会从业者,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《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公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,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联系殡仪馆,协助遗属、有关人员安排遗体接运事宜;针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殡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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